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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国家宏观政策简析

时间:2008-05-20点击:168
在“十一五”期间,有色金属产业的生产能耗要有不同程度下降,在减排方面也有具体的目标:在氧化铝方面,总回收率要达到82%以上,赤泥综合利用率达到10%以上,而工业废水要全面回收循环使用,实现工业废水的“零排放”。在电解铝方面,废气的集气效率要大于98%,净化效率要大于99%,排氟量小于 0.9kgf/t-al;电解质、废阳极、废槽衬要实现100%回收无害化处理并加工利用;工业废水的循环利用率应不低于95%。在铜冶炼方面,回收率达 96.5%以上,硫的捕集率达到97%以上。在铅锌冶炼方面,铅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达到96%以上,总硫利用率达到94%以上,硫捕集率达到96%以上。由此,政府加大了对国内有色金属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从节能减排的角度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对加快国内有色金属行业整合,做大做强优势龙头企业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

1月8日,国家发改委专门下发了钨、锡、锑三个金属行业的准入条件,从规模、资本金及原料三个门槛来抑制上述金属矿产领域的投资冲动及资源不合理开发。发改委人士称,矿产资源大整合铺开后,将寻找合适时机向其他矿产领域推出类似的行业准入政策。

1月1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指出,我国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根据《意见》的要求,2008年年底前,中国将对全国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完成整合,一个矿区将只设一个采矿权,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

6月1日起,中国大面积调整出口关税,对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和氧化铽等出口开征10% 的出口关税,将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金属原矿的出口由目前的5%~10%提高至10%~15%;加工材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锌的氧化物则取消退税;蓝色氧化钨出口退税率将由5%下降到0、混合料的出口退税率将由13%下降到0,钨丝的出口退税率将由13%下降到5%,部分合金深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由13%下降到5%;税号7604的铝条、杆、型材和异型材的出口退税调整为0;税号7605的铝丝及铝合金丝的出口退税调整为0;7月 24日海关总署再度公告:以暂定税率形式,将税号76011090项下的未锻轧非合金铝的进口关税税率由5%下调至0%。对非铝合金制铝条、杆(税号: ex76041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暂定关税税率为15%。

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8月1日起,对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调整。此次调整为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每吨分别是:一等20元;二等18元;三等16元;四等13元;五等10元。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每吨分别是:一等7元;二等6.5元;三等6元;四等5.5元:五等5元。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每吨分别是:三等9元;四等8元;五等7元。

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价格,在销售电价表中单列或注明实行优惠的,原则上应在2007年内予以取消,改为执行大工业电价下的“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若单列的电解铝行业电价与上述电价价差每千瓦时大于5分钱的,2007年内先取消电价优惠5分钱,其余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1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该准则明确了对包括铝土矿、氧化铝、原铝、再生铝合金和铝加工等在内铝行业的投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同时,加强了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