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
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详情请在财政部网站查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6-20
关于取消退税的钼、钒产品清单如下(下列钼产品原来的退税值为5%):
391 8102950000 锻轧钼条、杆、型材〔不包括简单烧结的条、杆〕
392 8102990000 钼制品
404 8112922001 未锻轧、废碎料或粉末状的钒氮合金
405 8112992001 其他钒氮合金
406 8112992090 其他钒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