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昨日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在六大方面对钢铁经营资
质提出新的要求。其中对生产规模的要求较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略有放宽,而
对高炉的要求却更加严格。
在对生产规模的要求中,《规范条件》给出的标准是: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
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而在去年年
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上,该项要求特钢企业在50万吨以上。专业人士对此指出,
普钢生产规模在100万吨以下的小钢厂可能将面临退市的命运。
同时,《规范条件》对于钢铁企业高炉工艺与装备也提出新的要求:2005年7
月以前所建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之后建设改造的高炉有效容积要在1000
立方米及以上。该规定相对于征求意见稿限定更加严格,此前只是要求高炉有效
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